湖南男子凌晨公园内遭抢劫 身中5刀后反杀劫匪!法院改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男子凌晨在公园遭遇持刀抢劫,身中数刀后反杀劫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记者今日获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数月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株洲男子黄某反杀劫匪一案。原被告人黄某在一审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民事赔偿9800余元。而法院在二审时却改判黄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当场无罪释放。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株洲男子黄某酒后来到株洲某公园休息乘凉,遇到劫匪单某持菜刀抢劫其手机,黄某反抗与之搏斗过程中身中五刀。当单某砍第六刀的时候,黄某顺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着单某的右后背捅了一刀,单某当场倒地,后黄某跳进旁边的湖里逃跑。

见单某没有再追上来,黄某上岸后惊慌失措间逃回了自己暂住的出租屋内,本想打电话报警的黄某发现手机进水无法使用,自以为没什么事的他便在家中睡着了。醒来后,黄某听到单某死亡的消息后,到哥哥那里要了 100 元,于当天下午跑回了益阳沅江老家。同年6月6日,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依法逮捕。经鉴定,黄某身中5刀为轻微伤,而单某因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据悉,由于此案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视频,凶器水果刀也已遗失,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 9800 余元。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遭遇抢劫时被连砍数刀,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2019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黄某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谓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采访了负责本案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彭雁斌法官,他认为,本案中黄某在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刺,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这也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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