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捕猎多只野生动物,上传视频吸引粉丝,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捕猎野生动物,还拍视频传到网上,构成犯罪吗?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非法狩猎罪案情。
抓获多只野生动物 上传视频吸引粉丝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邹某金用8个铁笼在湖南凤凰县山江镇老家寨村附近的山上捕获野生白肚山鼠20余只,并购买了3个铁夹放置在山洞、峡谷等不同位置以捕猎野生动物。2020年初,邹某金拿着借来的1个电媒、4个网套再次上山,在一处有竹鸡粪便的树丛中放置电媒循环播放竹鸡叫声以引诱竹鸡,并在四周放置网套,不久即捕获野生竹鸡1只。其认为捕猎竹鸡是违法行为,便用手机拍摄视频后将该竹鸡放生。
与此同时,为吸引粉丝关注,邹某还将捕获野生白肚山鼠、放置电媒网套及捕获野生竹鸡的过程拍摄成视频,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1日上传至“今日头条”平台,配文“兽夹捕获野生白肚山鼠”“发现竹鸡踪迹,引诱四小时收套”等。三段视频时长共计12分52秒,引发网友104万次点击播放,869条评论。
2020年3月9日,邹某金被抓获归案。
构成非法狩猎罪 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文件规定,禁猎(捕)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猎(捕)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被告人邹某金使用的铁夹、电媒(电子诱捕装置)两种猎捕工具属于《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经凤凰县森林保护站鉴定,涉案野生竹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生白肚山鼠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虽然邹某金猎捕野生白肚山鼠未实际产生社会危害,但邹某金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故邹某金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认为,邹某金拍摄捕猎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的主观目的主要是为吸引关注和点击量,与一般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主观目的有较大区别。且考虑到其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的行为是否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犯罪方法”有待商榷,如以非法狩猎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并罚对被告人判处实刑,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量刑稍重。因此,以非法狩猎罪一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恰当。同时,被告人邹某金拍摄违法狩猎视频并上传的行为可作为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邹某金的狩猎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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