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8种情况不用交物业费?真实情况是这样的…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了《物业管理条例》中4个条款的修改和1个条文的删除。

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
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上述决定公布后,网上盛传“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业主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缴物业管理费”。
像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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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网传“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用”
到底是不是真的?
《物业管理条例》前后对比
修改4个条款,删除第五十九条。对其中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网传的8种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
又包括那些呢?
是否有依据呢?

网传消息: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相关律师:网传说法表述有误
物管公司:不少情况尚有争议
此消息一出,不少相关人士也纷纷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看起来似乎是给业主们撑了腰,但是真的有用吗?能落实吗?

对此,律师分析认为,上述拒交物业管理费的8种情况中:
第二点说法是错误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管理协议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跟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四、五点是正确的,不过举证有难度;
第七点,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要分多种情况:何种质量问题、是否在保质期内等,需要细化才能做判断;
第八点,说法有误,不管是哪种物业,其物业费的定价和物业本身的服务星级、服务内容相符,且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格,一般来说就是合理的。
而一些物管公司也表示,“网传的8种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有多条标准都是难以直接界定的,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实践过程中不一定适用。”
“以第二点为例,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如果出现物业公司中途接收小区,或者物业公司在业主到场收楼时才与业主签订合同,但业主长期不收楼,那物业公司如何收费运营管理小区呢?
湖南实际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即将进行立法听证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该条例的立法质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4月27日上午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内容包括:
条例草案关于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是否可行;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规定是否合理;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欠费信息的规定是否合理;
关于禁止擅自利用住宅作为私房菜馆、棋牌室及办公场地等经营服务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
房屋竣工后尚未出售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是否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险是否可行。
听证会拟选定听证陈述人16人,由听证机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和适当体现代表性原则确定。
同时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机构从未被确定为陈述人的报名者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均可从今天起至4月16日踊跃报名参加。
报名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
电子邮箱:273654313@qq.com;
报名电话:0731-85309195,85309333,
传真:85309460;
报名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1003室。
立法听证会
时间:4月27日上午8时30分
地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一楼会议室
同时,条例草案及报名表已在湖南人大网等网站公布,社会各界可登录网站参阅和下载,报名时请提交听证会报名表及个人身份信息证明。
关心的业主们
不妨报名参与旁听
或许你的一个小举动
将推动立法一大步

最后,来看看
哪些情况,
物业该给业主“倒找钱”
这些“收入”
已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此前已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
要收停车费
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
要交场地租金
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
那就得付房租
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
也要收租金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长沙已经有小区业主获得物业管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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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网友会说:
我从来没有得到这笔钱啊!
那建议您赶紧去问问小区的业委会
勇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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