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西一小区!花露水瓶从天而降,被砸市民缝了8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由于缺少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禁不止。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以来,长沙就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事件。而因为多方面原因,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很难及时查清加害方,往往使得“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不过,这样的情况或将成为历史。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或者文明公约,而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典型案例
花露水瓶从天而降,被砸市民缝了8针
上周六,记者所在的河西某小区,一位业主的朋友来找她玩,当天晚上,她的这位朋友在小区1栋楼下看守孩子。突然,一个花露水瓶从天而降,瓶子从她身上擦肩而过砸在小区的水泥地上,当即“粉身碎骨”,玻璃碎片溅起打到她的左腿上。当时,她穿着裙子,腿部没有任何保护,她感到一种钻心的痛,左腿流血不止。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她和孩子都吓得尖叫起来。
随后,这位业主的朋友被送往医院缝了8针,回想起当晚的遭遇,她仍然惊魂不定。“瓶子幸亏没有砸中头部和小孩,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这位业主将朋友的遭遇发到小区业主群里,言语间愤怒不已。
由于缺少法律制约,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12月2日,长沙的蒋女士停放在铭诚国际大厦地面停车坪的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穿,蒋女士匆匆赶到现场后发现,“元凶”是一瓶从天而降的粉红色护肤品。去年11月,岳麓区中海国际社区四期北门,一位两岁的小孩被楼上居民扔下来的一包剩饭剩菜砸中头部,小孩直接倒在地下被砸晕……
由于高空抛物很难找到直接责任人,往往使得“一人抛物,全楼买单”。为此,长沙的一些小区只好无奈装上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草案明确
高空抛物为禁止性规定,要求查清责任人
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侵权责任规定进行了完善细化,高空抛物被列入违法行为,将不再是调查难、取证难的“老大难”问题。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草案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三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配合公安、法院调查取证以更好地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四是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有助于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草案的颁布和实施能否降低高空抛物的发生,守护好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民法典草案将禁止高空抛物的条款明确写入,一方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导向,针对当前频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精准规范;另外一方面,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划分,通过立法方式从根本上刺激督促相关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要加强高空抛物安全防护工作,从而为降低此类事故发生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惠明认为,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种情况。
另外,民法典草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有助于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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