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费用究竟归谁买单?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琦)近日,不少车主发现,自己购买的车辆需要被紧急召回,“召回事件”涉及多个一线汽车品牌。由于车辆自身存在缺陷,车企将为车主更换部分零部件,消除安全隐患。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与现实危害。法律专家认为,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现有法律体系上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明确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漫画/新华社 发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新闻回放 汽车产品存缺陷,厂商开启“召回模式”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一批车辆召回信息,涉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双龙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其中,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产日期在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车辆将被召回,共计4653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开发过程偏差,可能在部分车辆的后车门上压印了错误的儿童防护锁标签,指示了错误的儿童防护锁锁定状态,或会导致或增加第二排乘客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将免费为受影响车辆的后车门上贴上正确的儿童防护锁标签,以消除安全隐患。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国产华晨宝马120i、125i、525Li、530Li、530Le车辆,共计79辆;召回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MINI(迷你)Cooper Countryman车辆,共计5辆。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一侧或两侧头部安全气帘的气体发生器药剂可能在制造过程中受潮,存在安全隐患。

  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今年4月起,便于消费者查询产品召回信息的平台“中国产品安全与召回信息网”(www.recall.org.cn)正式上线,市民可线上查询产品召回信息。

  专家解读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 降低被侵权人维权成本

  “民法典更加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段启俊认为,相比《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民法典中对产品缺陷补救措施增加“停止销售”,在实践中能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将“损害”改为“损害扩大”,这一改变限定了损害范围,进一步明确义务承担的范围为“扩大的损失部分”,避免当事人双方因对“损害”认识不同而产生纠纷。

  段启俊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提出主张的案例。此前,由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各地对于被侵权人的这一主张是否支持做法也不一。“民法典明确,召回缺陷产品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一方面,这加强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从严要求,致力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也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段启俊说。

  “人”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七

【作者:】 【编辑:张日】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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