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骑手二次酒驾被查,悔恨得哭了……这些“醉驾”行为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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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洋子)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但长沙摩托车骑手舒某并未吸取教训,近日二次酒驾又被查,这次后果很严重,极大可能不能适用缓刑。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不要以身试法!

案例:二次酒驾被查,摩托车骑手哭了

5月20日2时15分左右,岳麓交警大队一中队在枫林路白云路口开展酒驾整治,在路口蹲守的民警突然发现,一台二轮摩托车在人行道行驶,形迹十分可疑。“一看就是躲着我们,当时就通知前方进行拦截。”一中队中队长雷一鸣介绍,这台二轮摩托车牌照为湘AT2**9,驾驶人舒某(男,29岁)满身酒气,经呼气时酒精检测,舒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l/100㎎,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按程序将舒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舒某于2022年9月曾经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天心交警大队查处,今年3月底才通过学习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没想到不到两个月又因醉驾被查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雷一鸣表示,如果舒某的血液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将面临拘役、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启动驾驶证。当时听到自己因为一时侥幸换来这么严重的后果,舒某悔恨得当场失声痛哭。

提醒:这些“醉驾”行为不适用缓刑

众所周知,醉驾要付刑事责任,而缓刑是定罪后,刑罚暂缓执行。

醉驾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缓刑?记者了解到,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长沙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作者:张洋子】 【编辑:易勇】
关键词:摩托车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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