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无证私开屠宰厂宰千头生猪 获刑11个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3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胡益 钟真)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吃的肉食,其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今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厂,无证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杨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号房屋私设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他购进生猪和批发销售猪肉,同时以每宰杀一头生猪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为他屠杀生猪,共私自屠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约5.1万元。
2016年8月2日凌晨2时许,执法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号房屋查获该私设的屠宰场,并抓获王某,现场查获已屠杀生猪肉383公斤、未宰杀生猪11头。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生猪定点屠宰是原则,农村个人自宰自食为例外。国家之所以规定定点屠宰是为了保障生猪的质量安全,保证食品安全。
本案中杨某某在城市内私设的,以对外销售为目的屠宰场不符合农村自食自用的规定。其行为已违反国家规定,且其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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