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不成弓弩伤人,湘潭男子盗窃“秒变”抢劫获刑三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3日讯(记者 林森 通讯员 陆义 陶琛)男子因偷狗被人发现,为了脱逃竟然使用偷狗的弓弩将被害人射成轻伤!今日,湘乡法院通报一起盗窃“秒变”抢劫的典型案例,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坦(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谭坦,男,43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早上,谭坦伙同禹明明(化名,已判刑)骑摩托车来到宁乡县花明楼地段偷狗,并预先约定如被人发现,两人须相互照应共同进退。当日7时许,禹明明骑摩托车载着谭坦以及偷来的四只狗经韶山市、湘乡市龙洞镇回家,在龙洞镇泉龙村一组地段恰好看见被害人韩俊生(化名)家的狗,谭坦便用随身携带的弩将狗射杀盗走。在附近的韩俊生发现后,遂与谭国清(化名)骑摩托车追赶,在泉冲村湘韶公路路口处拦住谭坦与禹明明的去路,欲抓住二人。禹明明骑摩托车试图冲脱阻拦,被韩俊生揪住,谭坦与禹明明从摩托车上摔下。谭坦与谭国清对打,禹明明与韩俊生揪打,后谭坦甩开谭国清,谭国清与韩俊生一起揪住禹明明不许其逃跑。谭坦见状用弩对着韩俊生射击,将其右眼射伤。谭坦与禹明明将摩托车和盗得的五只狗丢弃在现场后逃脱。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720元。2017年11月3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俊生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21日,谭坦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谭坦的家属赔偿了韩俊生经济损失128800元,取得了被告人韩俊生的谅解。
湘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坦实施盗窃犯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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