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未到期, 不是房东喊走就走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7日讯(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黄程)市民丁先生日前来电咨询,他于2016年12月租了一间门面,销售加盟的某品牌汽车轮胎,当时签了5年租赁合同,约定前3年租金每年是3万元,后2年租金每年是35000元,他花了1万多元用于装修,并投入12万多元开店买设备。另外,按加盟公司的统一要求制作了店面招牌,花了3万多元。现在他交了2018年的房租,但早几天房东说租了这一年就不出租了,要收回门面。丁先生咨询,他租的门面还只使用了1年多时间,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长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廖格平律师答复:《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就本纠纷来说,房东在5年的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东的行为违约,租户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房东喊走就走。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房东如果强行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租户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因房东单方解除合同给租客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的装修、设备搬迁等损失,甚至因为租赁门面可以获得的利益等损失,但租客需要对损失进行举证。为了避免对于损失的举证不能,租客在下次与房东签订类似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总租赁费用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支付违约金。这样,一旦出现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作者: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黄程】 【编辑:谭伟】
关键词:租赁 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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