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要当心!宁乡男子聚会饮酒身亡 同桌5人担责赔偿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9日讯 据政法频道消息,在我们的日常交际方式当中,除了茶文化、牌文化的风行,恐怕最主要的就是酒文化了。最常听见的一句话便是:“当我是兄弟就喝了这杯”。甚至有种更夸张的说法是:“没有酒桌上办不成的事”。然而少有人在意的是:酒桌上也坏了不少事!

  近日,宁乡巷子口镇就发生了一起多人同桌饮酒造成一人醉酒身亡的事件。

  2018年10月10日傍晚7点左右,巷子口镇官山村村民罗某前往当地一户人家归还此前所欠钱物,正好碰上户主家有朋友在用晚餐,户主高兴,便热情邀请罗某一同喝上一杯。

  推杯换盏相劝间,罗某饮酒后便感身体不适,屋主见状不对,便叫上朋友一起将其送回了家而未直接送医。大约十来分钟后,罗某的妻子察觉其已人事不省,赶紧叫人送医,经医生检查,发现罗某已不幸因酒精中毒而身亡。

  此事经巷子口司法所调委会和当地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详细询问和调查取证、协商、调解,最终同桌饮酒的五人均自愿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经有人制作了“喝酒承诺书”

  参与饭局的每个人

  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指印

  ▼▼▼

  有了这份承诺书,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酒后出事,同桌就不担责了吗?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不能到以上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酒虽好喝

  可不要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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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姚碧姿】
关键词:宁乡 男子 饮酒 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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