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清洁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被判双倍补偿!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陈泽春)“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今日发布《2018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公布了该院审理的多个典型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特点,并向劳资双方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双倍补偿
2017年,54岁的潘大妈入职某清洁公司,做保洁员。她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因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潘大妈向天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她与该清洁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该清洁公司支付她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49401元。天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潘大妈虽已达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保护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火锅店换招牌 老员工得补偿
2009年9月28日,老王进入李老板经营的天心区某火锅店,担任锅底员。
2014年12月25日,该火锅店经工商登记注销。李老板于同年注册成立某某火锅店,开业经营。这两家火锅店系同一经营者、同一经营场所。8年多里,老王一直在店里工作。
2018年5月9日,火锅店以老王超过60周岁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火锅店没有给老王缴纳社会保险,他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王向法院主张确认,他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火锅店向他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老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火锅店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31230元;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离职被罚款 补偿并退款
2016年9月23日,周某某于进入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4月20日,周某某以家人需要照顾为由,向汽配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同年5月21日,汽配公司同意周某某离职,并要求周某某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在此期间,汽配公司曾发布通知,称周某某工作不负责,造成产品到货不及时,给公司带来损失,从周某某的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周某某向法院主张,汽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退还罚款。
法院一审判决,汽配公司支付周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万余元,退还罚款200元。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工资,而是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所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性质不是劳动报酬。
违反公司规定 辞退没有补偿
2004年8月1日,郑某某进入被告处工作,先后担任常德市、岳阳市城市经理,后于2013年至离职时担任湘潭城市经理岗位,负责湘潭范围内伊利奶粉的销售、售后服务。在此期间,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事业部所属销售部下发通报称,湘北区域城市经理郑某某亲属(妻子)参与经销商经营管理,未进行利益关系申报,违反公司规定,给予城市经理郑某某解聘处理。随后,被告以原告违反《员工奖惩制度》和《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郑某某不服,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亲属、同学及前同事在企业外承担的职责或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有利益冲突关系,需要申报。未按公司要求申报的,视为重大行为过失,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呈现新特点
2018年,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包含劳务合同纠纷)334件,旧存41件,审结345件,结案率92%。
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汪莹介绍,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因用工形式复杂、多数工作场所不固定、缺乏考勤管理,劳资双方的争议越来越多,新兴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加大。二是涉外来务工人员案件比重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半数以上,且区域相对集中,主要来自省内劳动力输出市县,如娄底、怀化、湘西。三是“80后”、“90后”、“00后”新生代劳动者对于健康、环境、幸福感指数等因素的关注引发新类型纠纷:如公司高管竞业限制的问题、公司分配住房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问题、激励奖金及销售提成等增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知法守法
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强化合规管理能力,有效化解劳资纠纷:严格落实“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落实劳动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建立人事管理档案制度,为劳动者建立用工档案;聘请专业人士对劳动管理进行合规指导。劳动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劳动合同;强化证据意识,在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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