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搭载同事路遇车祸致其死亡 长沙一男子获刑6个月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家住长沙的男子张某某搭载同事从机场赶往公司,路上不慎发生车祸,在驾驶室的张某某因为有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的保护没有大碍,而坐在后排的同事却受伤过重不幸离世。开福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开车送同事回公司 半路撞到桥墩发生车祸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李某某、王某某(案外人)出差从北京乘飞机回到长沙市。张某某之前将车停在了机场停车场,于是由他开车送两位同事。“我只是出于同事友谊才搭载他们的,同事要坐我的车,难道还不让他坐吗?”张某某称,“李某某说他要赶着开会,他此前从未迟到,这次也不例外。”

  张某某先是将王某某平安送到了家,随后他继续开车送李某某去单位,而这段路上却出了意外。10时35分,张某某驾车沿开福区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万家丽路与三一大道交叉路口南口时,因张某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且操作不当,小车与万家丽路高架桥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部损毁,后排乘客李某某受伤。

  据张某某供述,“我一直沿着车道行驶,过了红绿灯后四车道变成了两车道。我没注意前面有桥墩,等我发现桥墩时已经来不及了,便紧急踩刹车向右打方向。加之当天下了小雨,路面湿滑,车辆的左前部直接撞在桥墩上。”

事故现场。当事人供图

  后排同事头部受伤不幸死亡 司机负全责

  发生事故后,并无大碍的张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他见到同事李某某受伤很重,跌倒在后排座位下,张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打电话给同事王某某告知其交通事故情况。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随救护车一起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民警赶到医院后,张某某在医院向民警投案。不幸的是,11月7日1时25分许,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民警的讯问中,张某某称事发当时自己的车速仅有40~50km/h,“我在驾驶室受到安全带和安全气囊保护,基本没什么事。但是李某某在后排没有系安全带,他的头撞到了驾驶位靠背,撞开了一个很大的伤口。”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

  经长沙市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

发生事故的桥墩。当事人供图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据悉,至2020年6月8日,李某某家属共获得工亡补助金82万余元。2020年9月10日,张某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家属55万元,获得其谅解。

  近日,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辩方律师提出“被害人未系安全带,自身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无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认定书后并未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未系安全带。即便被害人未系安全带,也仅为次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人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原因,开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警示意义:前后排乘客都应系安全带

  记者采访了出席庭审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尹成林律师,他表示,此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本案中,张某某系了安全带,因此并无大碍。安全带就是生命带,驾乘车辆时,安全带是人身安全最重要的保障,特别是后排乘客系安全带的问题一直被忽视。“无论坐在前排还是后排,只要车在路上行驶,车上所有人员就必须系好安全带。”

  另外,尹成林还提到,本案属于善意同乘。张某某已经尽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尹成林说:“发生交通事故的悲剧谁都不愿看到。张某某搭载自己的同事,是一种善举,值得提倡。但是他在路上遇到了车祸,自己和同事都在车内,同样身处危险境地,好的动机造成了坏的后果。如果对张某某还要判刑,无疑是对善意同乘行为的不鼓励,那么以后谁还敢搭载自己的同事呢?”

【作者: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编辑:易隽】
关键词: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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