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子“遭遇”离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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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孙占锋)为了结婚把房子登记到对方名下或是双方名下,不管是在婚前还是结婚后,都有可能在离婚时被要求返还,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广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和房子有关的“假离婚”“父母为子女购房”等热点话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涉及。

为买房“假离婚”,一般不支持反悔

前些年,为了规避限购、限售等调控规定,夫妻双方“假离婚”的事并不鲜见,有些开发商为了卖房甚至怂恿购房者“假离婚”。

曾经有个真实案例:丈夫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二套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财产归丈夫所有,还办理了相关手续。结果丈夫假戏真做,不愿复婚,妻子一怒之下以双方是“假离婚”而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但是,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本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中就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的,可以主张财产、债务重新处理。

本来所谓“假离婚”就是在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如果任由这种风气横行,婚姻的严肃性何在?

为结婚买的房,通常“综合考虑”再判

在传统婚恋观念中,买房结婚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这背后又无形中给了男方更多的责任。就曾有开发商为卖房而调侃道:你和丈母娘之间的距离,只差一套房!真是让人“房”不胜防。很多地方盛行的彩礼中,房子往往是必选的“大件”。

以结婚为目的买的房子,是不是登记到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还是谁出的钱就归谁所有?现实中的情形肯定不会简单,只要和婚姻挂钩,房子,变得不再那么“单纯”。

不过,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中就提出,如果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

另外,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

的确,房子是大宗财产,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往往谁也不肯让半步。爱情虽甜,婚姻不易,买房更须谨慎,且行且珍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和房子有关的部分内容: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孙占锋】 【编辑:李春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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