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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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钱娟)23日下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我省将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这也意味着,今后我省乡村振兴将有法治保障。

突出产业振兴,培育造血能力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的关键,为此,《条例》聚焦唱好产业振兴“重头戏”,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首先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将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力度。其次是鼓励推动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富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

再者,将鼓励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特色产业小镇,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

此外,《条例》明确,鼓励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突出乡村治理,提升乡村善治

乡村振兴既包括产业、人才组织等多要素的全面推进,也离不开乡村治理、文明乡风等多管齐下。

如何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条例》瞄准城乡融合目标,出台一揽子计划。根据部署,我省将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同时,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机制,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屋场会等治理模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同时,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式办理、部门信息系统一平台整合、社会服务管理大数据一口径汇集,推进数字乡村治理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突出要素保障,破解瓶颈制约

钱、地、人、技等资源是当前制约乡村振兴的最大因素。着力破解瓶颈制约,激发强劲动力活力,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条例》在要素保障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将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同时,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必要的制种、农机仓库、农业产业设施、养殖、机耕道路建设等农业设施用地。

《条例》要求,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作者:钱娟】 【编辑: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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