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带薪年假细则:应休不休无补贴
长沙晚报网5月25日讯(记者 朱敏)今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要求各单位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满1年即可休年假,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之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细则明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应休未休1天付3倍工资,应休不休无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然而,当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而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是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每年2月制订休假计划,不付酬加付赔偿金
细则要求,各单位要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除部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单位外,应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
五种情形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要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