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摄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刘士琳)今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公益诉讼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3件、食品药品案例领域2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件、英烈保护及文物保护领域1件,等外领域1件。

发布会上通报,2019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606件,立案5028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4040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9件、民事公益诉讼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1件,一审判决93件,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长沙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交通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 2018 年至今, 在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等地均出现多起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酒后驾驶、多个公交公司违法聘用持实习驾照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载客运营、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在运营期间实施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巡游出租车(即普通出租车)司机将车辆交由无营运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等违法行为,引发多起重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增大了市民乘坐交通工具道路出行的安全风险。

同时,还存在公共交通优惠补贴资金被骗领、冒领现象,湖南某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借用他人多张老年人公交卡在其营运的同一线路公交车读卡器上间隔时间短暂、频繁刷卡,致使公交车公司非法获得持卡老年人乘车刷卡优惠补贴资金共计 27001.8元,损害了国家利益。

经层报省检察院批准立案调查,长沙市检察院整合市县两级院资源,统一协调、分头办理该系列案:开福区、望城区、雨花区各基层检察院摸排、统计并具体办理本辖区域范围内交通运输违法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检察院分别于 2019 年7月 30日、9月29日、11月19 日对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不依法履职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计 8 起立案调查。

两级检察机关立案后检察建议发出前与交通主管部门多次磋商,在 2019年12月13 日召开的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会上,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 1 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1 份,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并对交通运输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随即召集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运输参与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推进大会,对两份检察建议中指出的工作漏洞和监管失职问题立行立改;并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监管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举措。

其它公益诉讼2019年度典型案例

1、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夏某某于 2002 年分别取得沅江市下塞湖芦苇场和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 2005 年开始擅自在下塞湖修建矮围、涵闸,至 2015 年 1 月,建成一条长18000 多米、堤高 3-5 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一个面积约为2.7 万亩封闭性湖泊,从事植树造林、渔业和畜牧养殖、种植油菜等。

自 2015年6月至 2018年6月,沅江市政府、湘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拆围,本应由夏某某承担的矮围拆除费用全部由沅江市、湘阴县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立案前,下塞湖矮围已全被拆除,但被破坏湿地的生态环境资源尚未恢复原状,依法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拆围费用以及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遭受侵害。

另查明,夏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夏某泉等8人,于2016年6月至8月,与李某等 6 人共同在沅江市与湘阴县交界的下塞湖水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修复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 865.61 万元和 7.969 万元;组织夏某泉等 7人采取明确禁止的矮围捕捞、赶网和电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下塞湖区域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直接渔业经济损失 844.9 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为修复渔业资源损失的费用 2534.7 万元。

2、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养殖公司、姚某、周某养殖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岳阳某养殖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猪繁殖、经营等业务的大型专业养猪企业,实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2015 年底,周某将其自建猪舍中的两栋租给姚某。2016 年,周某、姚某分别与该公司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协议》,采取“公司+农户” 模式进行生猪养殖。该公司自 2016 年至 2018 年共向周某、姚某的养猪场投放猪苗 1695 头,周某、姚某在该养殖公司的管理下进行养殖。养殖期间,该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养猪场产生的废水、粪尿直接排入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的公共池塘。该养殖公司明知养猪场无环保手续,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养猪场非法排污行为,仍然继续提供猪苗、饲料等物料并进行管理,放任养猪场排污,公共池塘堆积大量养殖废水和粪尿,导致水质发黑、污水散发恶臭。

经检测,猪场排污口与公共池塘的废水 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均超标多倍,对周边的空气、土壤以及地表水造成环境污染。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某养殖公司、周某、姚某共同养殖期间污染环境,养殖排污行为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费用需 83850.18 元。

3、株洲市天元区水利局对砂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侵占河道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株洲某砂场码头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湘江左岸,区域横跨多个村镇,占用湘江岸线约 3 公里,沿线混乱堆放约70 万吨砂石,砂石堆放场多处搭建了砂石传送带、筛沙设备、棚房等,码头违规停放了大量挖砂船、运砂船,该砂场位于株洲市三门水厂上游,起点位于一级与二级饮用水源地交界处,砂场大部分区域位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因砂石随意堆放,砂场的长期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湘江沿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且影响防洪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株洲市天元区水利局虽在 2018 年 5 月 17 日对某砂石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业通知(株天水字[2018]18 号),责令该公司无限期停业,停止新进砂石货源,只许出售现有存货,但该砂场并未按相关政策逐步退出,依旧正常营业,导致占用和破坏河道及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情况一直存在。

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某健康生活馆虚假宣传、高价销售保健品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湘阴县某健康生活馆自 2017 年 9 月 6 日开业以来,以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在门店内设置了产品展示间、营销教室,并安装投影设备和安排专职讲师,以健康宣传为名播放视频和文件,向听课的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该店通过上课方式销售美源羊奶粉、维莱钙片、蜂胶软胶囊、紫桑多酶果醋酵素、国肽胶原蛋白肽等“保健食品”,在 2018 年 10 月、11 月期间主推北京某公司生产的食品紫桑多酶果醋酵素。

某健康生活馆在推销紫桑多酶果醋酵素时强调人体缺紫桑多酶的危害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妇科疾病、前列腺、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严重缺紫桑多酶会导致大肠类癌、肾癌等多种疾病”;声称“科学证实,通过食用紫桑多酶来帮助身体清除毒素垃圾是调理一切疾病的万能钥匙”;补充紫桑多酶能够“提高免疫力,调和生殖系统,增强肾功能,增强肝功能”等十二大功效;宣扬“紫桑多酶清毒排毒,是肠胃、肝肾的保护伞,能利尿,改善便秘,肾结石,胆结石、膀胱结石,具有很强的杀菌效果、促进肠道消化等”;宣称该商品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百年庆典最佳产品奖”。某健康生活馆抓住老年人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心理,虚假宣传紫桑多酶具有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效果、能够提高人体免疫力,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该商品。

某健康生活馆销售的紫桑多酶果醋酵素未标明产品等级、产地、价格等信息;购进价格为每盒 50 元,会员销售价格为每盒 338 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5、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始,梁某某夫妇经营荷花园土菜馆,由梁某某负责炒菜。同年 11 月,梁某某父亲在贵州以 700 元的价格买回 2 公斤罂粟壳,交给梁某某使用。为了增加菜的口感,招揽 “回头客”,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案发时止,梁某某明知将罂粟壳掺入菜中熬的汤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将罂粟壳加入水和辣椒炖制成汤,掺入到牛肉木耳、炖牛肉及鱼杂等菜中,销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

2018 年 11 月 16 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荷花园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梁某某生产、销售掺入罂粟壳的食品,并现场扣押了罂粟壳 30 克,疑似含有罂粟壳粉的中药粉末 90 克,罂粟壳汤料 7020 克(含高压锅)。经检验,汤底和牛肉木耳等菜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至案发之日止,除被扣押的罂粟壳之外,其余将近 2 公斤的罂粟壳均已被熬制成汤加入菜里对外销售。

6、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不依法履行税款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16 日,彭某因曹某某拖欠其借款纠纷一案诉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 年 5 月 10 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定曹某某偿还彭某剩余借款本金 90 万元及利息 10.2 万元。

判决生效后,经苏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彭某于 2017年 8 月 22 日领取执行款 151.35 万元,扣除本案借款本金、诉讼保全费、评估费,共取得利息收入 58.46 万元(含迟延履行金 5.86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彭某在收到该笔利息后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截至 2019 年 6 月,彭某未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对此行为未依法进行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7、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旅游公司未按时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家界某旅游公司系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某电梯的经营者,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武陵源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旅游公司应向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明确我市旅游景区(点)政府管价范围、权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电梯单程票价为 72 元,其中由市发改委负责收缴资源有偿使用费 11.5 元。自 2018年 1 月起,某旅游公司一直没有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截至2019 年 4 月 4 日,共欠缴资源有偿使用费 4754.1635 万元,市发改委未依法全面履行收缴职责,致使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费用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8、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 年 10 月 18 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 9742 万元竞得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村、东林村的湘储 089-A 号土地,该宗土地面积为 22630.78 平方米。同年 12 月 27 日,原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2015 年6月11 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前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未按期缴纳的,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6月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 4871 万元后,建成某小区一期楼盘。截至至公益诉讼立案时,公司尚欠 4871 万元土地出让金,且有 11300 平方米土地闲置未开发。

2019 年 3 月,湘乡市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原湘乡市国土局不再保留,其职能由湘乡市自然资源局行使。

9、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诉唐某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 19 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并追记一等功。22 日,中共石门县委发布石委〔2019〕2 号决定,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向刘磊同志学习。

2019 年 3 月 22 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 xingyanli3418(昵称樊一桦)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侮辱英烈的言论被群内多人阅看并谴责,后被网友转发至另一成员 216 人的微信群“出城十里迎英雄”。唐某某在石门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微信侮辱刘磊烈士一案后,先后将其微信昵称从“樊一桦”改成“没有辱骂”、“一路狂奔”,并于 3 月 24 日解散了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唐某某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作者:邓艳红】 【编辑:曾茜】
关键词:检察院 案例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