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出台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彭玮蔚)记者今日从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获悉,近日,该办公室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并发出通知,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日常督察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一种形式,是提高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弥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空档期。《工作规程》由日常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程序、有关要求等五个方面组成。明确了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督察对象。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级层面指出、交办、反馈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经批准纳入督察的涉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领导批示件、重大信访件办理情况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
根据《工作规程》,日常督察按照长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南等四个分片区域,实行“划片督察”,分别由督察专员牵头组成督察组,主要采取“四不两直”和暗查巡察方式开展。
日常督察程序为督察计划、督察反馈、督察报告。日常督察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提出次年日常督察工作要点;日常督察情况及结果将及时以现场、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组应如实报告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督察意见和处理建议,并汇总形成每月日常督察工作报告,报省督察办。
《工作规程》还对被督察对象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包括不得干预、干扰督察正常工作;不得威胁、恐吓、拉拢、腐蚀督察工作人员;不得向督察组提出无理要求,不得私下打听督察处理意见;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不得故意混淆问题真相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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