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老鼠仓?头部券商IT人员铤而走险 自营账户透露炒股“秘籍” 交易金额破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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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6日讯 据中国基金报消息 除了投资经理、交易员,还有谁有可能接触到账户交易信息?在查处趋同交易之时,IT技术人员或许同样值得防范。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从而招致监管处罚。

  就具体交易情况来看,监管认定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最终,广东证监局对其做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明示他人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到633万元。

  IT工作人员获取自营账户信息

  近年来,在监管不断严查下,业内因“老鼠仓”情况遭遇处罚的情况已少之又少。从以往案例来看,进行趋同交易的往往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等能够直接获取账户交易信息的人。

  而在此次处罚中,券商技术人员在履职中获取自营账户信息,再进行趋同交易,这样的情况在业内并不多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在履职中,周某新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近水楼台先得月,在知悉该自营账户的交易情况后,周某新开始了交易,并大方地将信息透露给同胞知晓,最终导致其自身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项违法事由而被监管处罚。

  交易金额超亿元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甚至不允许开立股票账户,这一点对于券商中后台人员来说同样适用。因此,此次周某新使用其亲人账户进行相关交易。

  据调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具体来看两个账户的交易情况:

  “周某明”账户于2015年9月开立,于2021年4月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证券账户则是在2019年5月开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

  全部计算下来,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合计罚没633万元

  面对数百万的罚没金额,周某新对其违法行为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

  其二,周某新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且自营O32系统“指令查询”对应的操作日志数据无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种”非公开信息,应当以系统“综合信息查询”项下有效性数据作为处罚基数;

  其三,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诉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四,周某新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周某新要求以“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并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不过,对于其“自主决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较小”等申辩意见,监管并不认可。

  广东证监局指出,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新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281.3万元罚款。

  二、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也即,合计罚没金额近633万元。

【作者:0】 【编辑:舒元臻】
关键词:券商 自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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