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4名未成年人卖了12瓶苏打酒,这家店被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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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辉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在商场的烟酒销售区域,我们经常能看到经营者会张贴这样的提醒标识,进行经营和消费提醒。也有少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知“禁”违“禁”。湖南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公布的一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这句经营“禁令”不是说着玩的。

在由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为株洲市芦淞区崛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今年7月25日晚,有4名13—14岁的初中生到该公司经营场所饮酒消费,花了99元购买12瓶苏打酒,并获免费赠送1瓶蓝莓扎饮料。而他们购买的酒净含量275毫升,酒精度3.5%vol。

案发后,该公司采取了停业整顿、张贴“严禁未成年人进店”提醒标示等整改措施。但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周辉霞】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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