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游泳池人均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国家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主要涉及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舞厅、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有关专家表示,公共场所具有人群密集、流动性大、健康和非健康个体混杂等特点,会存在一定的卫生问题,国家卫计委修订相关标准并征求意见,会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健康。
1 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实现公共场所全覆盖
现行标准对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舞厅等新风量(特指室外新鲜空气)要求30立方米/小时·人,3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影剧院等、体育馆、商场、交通工具、餐馆新风量要求20立方米/小时·人,酒吧、茶座、咖啡厅新风量要求10立方米/小时·人,其他场所无要求。征求意见稿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要求不小于30立方米/小时·人,其他场所新风量要求不小于20立方米/小时·人,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空调的普通旅店、招待所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人,有空调的旅店、招待所人均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人。带有集中空调的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不应低于2.4米,非集中空调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不应低于2.6米。
2 人工游泳池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儿童涉水池和成人游泳池均应设置连续供水系统;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内设置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征求意见稿规定,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关于人工游泳场所中的公共卫生间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便池宜为蹲位水冲式,若设坐式便器的需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3 美发场所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关于美容美发场所,征求意见稿明确,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同时规定,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并设置强制排风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置清洗消毒区,并设置消毒设备。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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