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储蓄存款 要根据自身承受力购买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素平 通讯员 张彬)3·15临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消费者关注并广泛参与的话题。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传来消息称,每年3·15期间,湖南省都将统一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学习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排专人有效受理和处理3·15期间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同时,省内金融机构也将通过短信平台、宣传册、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人行长沙中心支行提醒全省的金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不能将这些金融产品等同于储蓄存款,片面认为到期一定会兑付本金和利息。由于这些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不确定,有的金融产品可能会造成购买者本金损失,金融消费者要谨慎判断和购买,“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此外,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还提醒,金融消费者不要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投资者自身承担投资损失,要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利益,避免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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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有哪些主要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4.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金融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机构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行长沙中心支行提醒全省的金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不能将这些金融产品等同于储蓄存款,片面认为到期一定会兑付本金和利息。由于这些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不确定,有的金融产品可能会造成购买者本金损失,金融消费者要谨慎判断和购买,“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此外,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还提醒,金融消费者不要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投资者自身承担投资损失,要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利益,避免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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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有哪些主要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4.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金融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机构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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