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者以协助法院查案为由停止还钱 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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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曾晶晶)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债主在另一案件中摇身变为欠债者,原先的欠债者成为协助义务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是否就不用偿还债务?今日,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欠债500多万 法院判决偿还

  2019年11月27日,泰和公司(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胜利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其后,双方当事人相继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但在2020年5月,双方因混凝土的结算发生争执,泰和公司当即对胜利公司注明的货款金额提出异议。2020年7月,胜利公司以泰和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理由,向泰和公司发出解除混凝土采购合同的通知。

  泰和公司认为,暂不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双方就应支付货款金额未达成一致,无法确定应支付货款的具体金额,胜利公司单方解除案涉合同没有法律依据。2020年10月,胜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泰和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胜利公司支付货款5344926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案件终审判决于2021年7月6日生效。

  声称协助法院办案才停止还钱 遭法院驳回

  与此同时,法院还受理了一起胜利公司为被告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2021年7月18日,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泰和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泰和公司协助冻结胜利公司对该公司的到期债权,之后泰和公司未向胜利公司付款。2021年7月29日,胜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强制执行,从被执行人泰和公司处执行到位货款5344926元及利息216847元,同时泰和公司还承担了执行费54124元。泰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停止付款系协助法院冻结到期债权,胜利公司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应由该公司承担执行费和利息。

  法院认为,胜利公司诉泰和公司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泰和公司应当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付款。虽然收到法院要求冻结到期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这不能成为泰和公司停止付款的理由。为避免额外承担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泰和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偿付的请求,将相应价款交由人民法院提存。

  本案中,泰和公司未将应付货款交由人民法院提存,胜利公司对泰和公司的债权依然存在且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法院仍应立案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泰和公司承担执行费,按照民事判决书泰和公司还应承担利息,故法院驳回了泰和公司的异议请求。

【作者:刘树源】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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