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私扣他人车辆索债 法院判决其赔偿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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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追讨借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行扣留他人财物的方式万万不可取。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债主蒋某因私自扣留他人车辆,被判决赔偿车辆所有人损失共计1万6千余元。

  黄某是一名驾驶员教练。2011年3月29日(注册登记日期),黄某出资购买了“湘AC3*学”号教练车,登记在案外人某驾校名下,用于与某驾校合作招生培训。2013年1月17日,黄某与李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车辆归黄某所有。

  2019年8月7日,黄某的前夫李某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遇见蒋某,蒋某以李某曾欠其10000元未还为由,未经黄某同意便将该车扣留在自己家中停放。当日黄某曾报警处理,但蒋某仍未归还该车辆。此后,该车辆一直停放在蒋某处。

  2021年8月3日,黄某将蒋某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蒋某赔偿教练车停训费、保险费损失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立案后,2021年8月25日,经宁乡市人民法院释明后蒋某才将该车送回某驾校。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蒋某以黄某的前夫欠债未还为由,未经法定程序扣留讼争车辆,是对黄某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讼争车辆权利的不法侵害,应当赔偿黄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蒋某辩称“黄某虽然与案外人李某离婚但所欠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扣车事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在扣车后负有主动停止侵害的义务而未退还,辩称“自己并未对车辆采取任何阻止手段,黄某也从来没有向蒋某要求取走车辆”的辩解意见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参考讼争车辆购置、使用成本等,依法作出判决,蒋某赔偿黄某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因扣车导致其已支出的保险和车船税成本损失共计1万6千余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蒋某使用扣留车辆的过激行为来讨债,使自身从有理的一方变成无理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冲动,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刘树源】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财产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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