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犬主补偿事故受伤车主2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雷博)未牵绳遛狗,一旦狗肇事,犬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今日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狗撞摩托车致人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以狗主人许某补偿摩托车受伤车主陈某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大黄狗窜上马路撞倒摩托车
2021年6月24日凌晨6时许,浏阳市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称,有人骑摩托车与窜入马路的狗相撞,造成摩托车骑车人受伤。官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出警,后将案件移交至浏阳市交警大队某中队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车主陈某表示,自己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恰逢狗主人许某在路边散步遛两条狗,因许某未给狗拴绳,两只狗相互追逐,其中一条大黄狗窜至马路中央与他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他倒地受伤。
陈某提供了派出所事后补充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浏阳市交警大队某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情况说明》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了初步认定,载明:“经出警查实……因许某两狗均未系狗绳,其中一条狗在追逐中窜至陈某摩托车前轮下,致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陈某右脚小腿处受伤,现已移交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则结合现场情况和双方陈述,对摩托车与狗相撞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结论是导致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不过,陈某认为,当地派出所和交警队出具的文件都显示,摩托车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相撞,这一基本事实清楚,因此许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狗主辩称自家黄狗未受伤
事故发生后,作为大黄狗主人的许某为受伤的陈某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但对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是不是我家狗肇事的,我也没有看到,现场当时有很多条狗,具体是哪条狗撞的现在也说不清楚。”许某表示,自己当时之所以垫付医药费,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想与陈某过多纠缠,事发后他检查过自己的大黄狗,并未发现受伤情况,现在大黄狗已经中毒死亡,对于是否是自家的大黄狗肇事也无法说清楚。
经查,事发现场既无视频监控录像,也无第三者目击证人。官桥镇涧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出的证明一份,载明“许某2021年以来曾喂养大黄狗一条、黄色小宠物狗一条。大黄狗在2021年9月中毒死亡,小黄狗仍然存活是事实,但周边还有很多大黄狗也是事实。”
为此,许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其饲养的大黄狗并未受伤,且附近有许多户人家饲养了大黄狗,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伤是其饲养的大黄狗所致,但无法提供大黄狗“不在场证明”。
法庭调查过程中,尽管双方对事发过程的陈述不完全一致,不过总的来看,事发地离许某家较近,且许某承认自己遛狗时的确未牵绳子,不排除大黄狗跟着跑出来并肇事的可能性。
法院调解狗主赔付受伤车主2万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派出所和交警队的结论不完全一致,且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那么陈某受伤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走访了官桥派出所和浏阳市交警大队某中队,向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情况说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是基于当事人陈述作出,由于其他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亦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尽可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承办法官先行研究后,将该案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认定原则进行了阐释。最终,在法官靶向普法调解下,双方都表示认可法院对本案的分析判断,双方就损失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许某向陈某补偿2万余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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