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禁钓区钓鱼遇巡查,逃跑摔伤后索要27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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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曹珍瑛 汤灵新)男子趁着天黑人少,溜到水库钓鱼,撞见巡查人员后逃跑摔伤,事后还索要27万元赔偿。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该起案例。

  2021年9月7日晚,涂某与钟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某水库某河区域(禁钓区)岸边钓鱼。晚上11时左右,涂某与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时,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已行驶至岸边。两人担心受到处罚,赶紧离开现场,不料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不慎掉到路边的坑里。钟某向巡逻的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杨某与钟某合力将涂某从坑里扶上来,后钟某开车将涂某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4万元。经鉴定,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涂某将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04万元。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晚间巡逻,劝离垂钓者,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在劝离过程中即使有追赶行为,亦在正常限度内,不具违法性,因此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本案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涂某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既有违公众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涂某发现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逻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夜晚小道上跑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涂某受伤后,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帮助其脱离困境,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

  综上,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卓卓】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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