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健身时突发心梗,健身房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陈梓娴)一男子健身时突然心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因协商无果,家属遂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近日,浏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健身时突发心梗,家属起诉健身房
老林是浏阳某健身房的会员。一天晚上,老林来到健身房健身,在使用下拉器械时突发心梗,趴在健身器械上。
事发时,健身房没有工作人员在大厅巡场。大概五分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经其他健身人员告知,才赶到事发地点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之后,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几位正在健身的医师和医学生会员对老林进行施救。在抢救过程中,健身房工作人员未对现场十余名围观人员进行疏散。半小时后,医院急救人员到场。
经医院诊断,老林系心脏骤停导致昏迷,后经积极抢救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但最终还是因为大面积心肌梗死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林的家属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认为健身房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老林异常,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致使错过了最佳救护时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林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健身房存在一定过错,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才能判断健身房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老林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且趴伏前未与其他人进行肢体接触。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系健身房原因导致老林错过最佳救护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老林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老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但并未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健身活动时突发疾病,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两名工作人员持有初级急救员合格证。事发时,被告工作人员在知情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且由医护人员(健身会员)进行救助符合突发事件的最优选择,可认定被告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急救能力。其次,老林入会前签订《入会协议》,对其健康情况作出承诺,应当认定为被告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最后,被告虽采取了拨打急救电话、协助抢救等基本急救措施,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在事发前及事发时未发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巡场,没有及时发现老林的异常。在救助时,未采取疏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原则,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总损失的12%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熊婧怡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其经营者需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他应当对在该场所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应限于经营者、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
法官提醒:市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健身系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项目,市民在进行健身活动前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充分了解,在进行健身运动时也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对身体反应异常或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病前兆有所了解,出现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运动并寻求医疗帮助。
>>我要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