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学徒工不当劳动者
李英锋
“离职要工资的时候,老板说我是学徒,不给开工资,只给生活补助。”两年前,张先生入职济南市某美发公司门店,并跟随师傅边学习美发手艺,边承担店内一些日常工作,比如接待客户,辅助发型师做烫、染发等。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美发店学徒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学徒员工的请求。(8月2日《工人日报》)
学徒工也是劳动者吗?很多用人单位给出否定答案,认为学徒工只是学手艺、打杂的学徒,是一种非正式用工,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传帮带意义的“师徒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起判决则告诉我们,符合法定情形的学徒工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有些“师徒关系”的法律底色就是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有三个基本要素,无论用人单位在表面上如何定义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适格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对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中败北。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刚性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先生在济南某美发公司持续工作了5个多月,美发公司未依法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触发了二倍工资差额条款,法院在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判决美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00余元,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学徒工劳动纠纷案很有代表性,不仅具有个案维权意义,也具有普遍的劳动维权示范和法治教育意义。别拿学徒工当廉价劳动力,更别拿学徒工不当劳动者,以“师徒关系”来替换或掩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评估并正视与学徒工之间的关系,主动积极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及福利、缴纳社保费用、提供劳动卫生保护等责任,依法保障学徒工的劳动权利。这样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
当然,学徒工也应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以及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考勤信息、值班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牌等证据,如用人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用工法定责任,则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寻求工会支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权。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为学徒工提供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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