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5起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 1起为拐卖亲生子女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4日讯(记者 林森 通讯员 曾妍 欧嘉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害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湖南省法院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省法院共一审审结拐卖妇女犯罪案件34件68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2件37人,拐骗儿童犯罪案件5件6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案件2件2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案件1件2人。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案件分布不均衡,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案件数较多的地区有衡阳(12件)、娄底(11件)、永州(7件);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实施以来,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害人主要为外国妇女和精神疾患妇女;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2013年以来审结的22件拐卖儿童犯罪中,涉及被拐卖儿童39名,其中拐卖亲生子女的有13人。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省法院坚持从严惩治,形成有力威慑,准确把握打击重点,形成高压态势。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我省法院审结生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49件,判处犯罪分子90人,其中5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为57.8%,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的9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与此同时,我省法院还加强“防拐”宣传教育,通过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活动,借助于具体案件,直观向社会公众展示拐卖犯罪的特点和方式,促进提高防拐意识和反拐能力。

1、龙武钢等人拐卖儿童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龙武钢与吴超洪商定拐卖儿童牟利。同年9月4日,龙武钢在湖南省湘潭市某宾馆前将马某某的女儿龙某乙(时年2岁)拐走,吴超洪驾车接应。龙武钢独自将龙某乙以10000元的价格卖出,将其中的3000元用于女友治病,其余7000元被其个人挥霍。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武钢、吴超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武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超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龙武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吴超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典型意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中,强抢、偷盗、拐骗等方式拐走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使得被拐的儿童及其家庭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更是打击的重中之重。本案中,龙武钢、吴超洪以偷盗的方式拐卖儿童牟利,人民法院依法对龙武钢、吴超洪以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鲜明态度。
2、王承福等人拐卖儿童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3.6万元。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王承福与张花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花玲在拐卖第一名儿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承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花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王承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件。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交由他人抚养并收取钱财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承福与张花玲被出售的子女均系在出生后一两个月内即卖给他人,均被取名为王集,第三个被出售的婴儿在出生前即已联系好买家。上述事实和情节证明,王承福和张花玲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非法生育作为手段,将孩子作为商品出售以牟利。人民法院根据王承福、张花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王承福、张花玲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刑罚,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3、欧中克等人拐卖妇女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欧中克和被告人刘日辉共同从云南购入越南妇女3名,转卖给湖南省新化县的买家为妻,共获赃款26.48万元。
(2)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中克、刘日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欧中克、刘日辉均系主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欧中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刘日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被告人刘日辉、欧中克的违法所得26.48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为了牟取高额非法利益,收买越南妇女带入湖南,高价卖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徒刑的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坚决斩断拐卖妇女犯罪利益链条的决心。
4、尹启兰等人拐卖妇女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贺承庚与被告人尹启兰一起将刘某妹(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做媒嫁给衡南县泉湖镇的彭某武(另案处理),贺承庚、尹启兰各获得500元媒人钱。彭某武发现刘某妹系智障后,与贺承庚、尹启兰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谢基亮,彭某武分得2000元,贺承庚、尹启兰各分得1550元。刘诗秀、谢基亮母子发现刘某妹系智障后,与王雷生、张才秀、全某幼(另案处理)一起以做媒的名义将刘某妹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柏。张某柏后将刘某妹送回刘某妹的母亲袁某荣家中。
(2)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承庚、尹启兰、谢基亮、刘诗秀、王雷生、张才秀以做媒为借口,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尹启兰、谢基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贺承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刘诗秀、王雷生、张才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判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做媒为名行拐卖妇女之实的案件。被害人系精神疾患妇女,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被告人以做媒为名将刘某妹数次转卖,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拐卖妇女罪。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允许任何名义的拐卖妇女行为,以做媒为幌子拐卖妇女,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5、被告人王仕春拐卖妇女,王希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王希红强奸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王仕春将偶遇的林某某(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带回家中,王希华以500元的价格从王仕春处将林某某买回给弟弟王希红为妻。王希红强行与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王希华投案自首。
(2)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王仕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王希红有期徒刑三年;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王希华管制三个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但成为拐卖妇女犯罪滋生的土壤,而且往往伴随强奸、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严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其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依法应当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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