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钟建林 实习生 邬英杰)芙蓉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了!今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广电公司)支付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5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工程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无果

       经查明,2015年8月1日,国科广电公司作为发包人,黄金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国家广电总局广播数字电视产业化基地厂房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施工如期进行。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6月14日,国科广电公司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56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152万余元。2016年4月1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黄金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咨询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88万余元。2016年9月3日,黄金建设公司据此向国科广电公司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意见并提交结算资料。此后因国科广电公司认为黄金建设公司要求结算的工程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国科广电公司也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黄金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科广电公司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金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204万余元,包括双方无争议部分金额1159万余元和双方对材料价格存在争议的部分金额45万余元。

  另查明,合同履行期间,国科广电公司的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王刚与黄金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由王刚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共计4页,对案涉工程所用100多项建设施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用表格形式进行了详细记载。

  工程总价认定为1204万元 还应支付52万元

  黄金建设公司已经依约按时向国科广电公司完成并交付案涉工程,国科广电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黄金建设公司已经履行了承包人的施工义务,故国科广电公司负有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对于材料价格争议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执行。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鉴定说明,国科广电公司认为材料价格应按施工期内《长沙建设造价》的预算价平均值计取,黄金建设公司则认为应按国科广电公司的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王刚签字并加盖国科广电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确定的价格计取,两种标准争议金额45万余元。法院对此认为,王刚的签名盖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执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约定,内容明确具体,该变更约定依法成立有效,故材料价格争议部分金额45万余元也应当计入工程总价款。

  国科广电公司依约应当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为1204万余元,核减已支付款项后还应支付52万余元。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其他法律条文,判决国科广电公司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22279.1元及利息,驳回黄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法官助理李家成表示,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履行之后,所以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原有立法进行了重新的汇总编纂,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便捷高效的审理,也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树源】 【编辑:唐英】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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