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文加强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房源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长期以来,房屋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为了争抢客源,通过虚报价格、隐瞒信息、夸大宣传等虚假房源信息“博眼球”,吸引客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今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房屋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二手房买卖和租赁过程中,部分市民可能被网上一些虚假房源“忽悠过”:在网上看中一套满意的房子,电话打过去一问,房子不是卖完了或租出去了,就是价格压根不对,对方顺势推荐其他房源。

  对此,《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承接业务后,应当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源核验,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有了这个验证编码,中介机构就不能随意发布虚假房源,有效堵上了这一漏洞。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通知》规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网签备案平台办理机构备案,并获得企业、机构、个人的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备案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通知》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近期,网上出现长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可低价销售的不实信息。市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目前长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均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申请,区住建局办理,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得提供代办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根据《通知》,房屋交易发布信息应当包含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用途、图片等内容,要符合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在租)和真实图片的要求,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实际或委托事项不符,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信息。不得采用“标题党”、关联炒作等方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对同套出售或出租的房源仅可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此外,针对网络信息平台,《通知》规定,信息平台要新增房源核验通道功能,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要做好房屋交易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挂牌期限,及时撤销超过3个月未维护的房屋交易信息。

  “《通知》的出台,旨在落实长沙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将强化联合监管和信用惩戒,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业务,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看点】

  看点一:机构备案

  开展业务前须进行备案和实名登记

  记者注意到,《通知》首先明确了要加强房屋交易市场主体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业务开展所在地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网签备案平台办理机构备案,并获得企业、机构、个人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备案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为规范经纪业务承接,在房屋交易信息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应当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看点二:房源核验

  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屋交易信息

  为根治虚假房源问题,《通知》要求加强房屋交易信息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房产经纪业务后,应当依委托事项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源核验,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交易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房源前,应当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源核验,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

  房源核验通过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房产权利人自主发布房源的,可登录网签备案平台进行核验,并获取房源编码(二维码)。网络信息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房产权利人提供免费的房源核验服务,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屋交易信息。

  看点三:房源发布

  如实发布房屋各类信息,不得隐瞒

  根据《通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同时应公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交易信息编码(二维码)。

  房屋交易信息应当包含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用途、图片等内容,要符合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在租)和真实图片的要求,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实际或委托事项不符,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信息。不得采用“标题党”、关联炒作等方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中介机构对同套出售或出租的房源仅可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及时将房屋交易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看点四:平台管理

  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8同城、贝壳、安居客……各大房屋交易网络平台为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通知》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提高认识,依法依规经营,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方面,要完善平台网页功能,新增房源核验通道功能,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建立和完善房屋交易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及时处理,保证房屋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要实现通过房源编码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进行合并展示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履行房源审核责任,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编码。做好房屋交易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违规发布房屋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或取消机构或从业人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挂牌期限,及时撤销超过3个月未维护的房屋交易信息。

  此外,网络信息平台还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不得为未办理登记备案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通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端口。

  看点五:联合监管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惩戒

  记者了解到,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将各司其职,强化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网络信息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违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存在标题党、关联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联合市网信办对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市住建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红黑名单”制度,对诚实机构和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者,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业务。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暂停发布房源、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联合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禁入和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惩戒。


【作者:陈焕明】 【编辑:大刘军】
关键词:房屋交易 信息发布 网络平台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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