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男子离婚“净身出户”,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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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郭应湘 陈梓娴)向朋友借款后与妻子离婚,一纸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等到被法院执行时早已无可执行财产。对于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该怎么办?2日,浏阳市法院通报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并提醒,债权人代位析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协议】夫妻离婚,债务一人承担

  2023年8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柳某欠喻某借款本息共计38万元。判决生效后,柳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喻某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套商品房。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柳某名下,且未发现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柳某和罗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2套面积均等的商品房,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套房屋均归女方所有,债务却由柳某一人承担。喻某一气之下,向浏阳市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撤销柳某在离婚协议中无偿向罗某赠与房产份额的行为,并确认柳某对登记在罗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均享有50%的份额。

  【判决】转移财产,撤销无偿赠予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罗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无证据证实柳某对共同财产应不分或少分的情况下,应根据共同财产等分原则,依法确认双方对涉案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此外,在柳某与罗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处分其共同财产之前,喻某对柳某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现柳某在欠付喻某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应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以签订离婚协议的形式无偿赠与给罗某,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将导致柳某偿还债务的能力显著降低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喻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喻某对柳某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且喻某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柳某未履行债务、亦未主动明析案涉房产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喻某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以明析柳某、罗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产权份额。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柳某通过与罗某签订《离婚协议》将涉案房产无偿赠与给罗某的行为,并确认柳某对登记在罗某名下的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

  【说法】债权人代位析产破解“执行难”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常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共有财产盘根错节等不利执行的情形,使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及时实现。“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民事案由,系由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阶段提起的辅助性诉讼,已成为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的有力手段。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将共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析产。承办法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诉讼,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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