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引发纠纷 离职员工被判赔偿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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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叶嘉瑞)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8日,望城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发的纠纷:刘某因离职后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原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悉,刘某曾在某半导体公司担任芯片厂模组部副理,掌握核心技术信息。在职期间,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遵守保密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刘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为其工作。刘某从某半导体公司离职后,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离职后不久的刘某进入另一家公司担任资深行业分析师。经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半导体公司存在重合,均为半导体有限公司,属于竞业限制企业。

  某半导体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某半导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其入职同为半导体公司的竞业限制企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刘某的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其在某半导体公司的工作岗位、收入情况、违约行为的方式和期限等因素,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酌情认定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维护了某半导体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商业竞争秩序的维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法院通过依法打击违反竞业限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作者:李广军】 【编辑: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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