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索赔停运损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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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网约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营运,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赔偿?记者7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车主负责。律师表示,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合理合法同样能得到法律支持。

李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4年12月12日8时,其驾驶网约车在芙蓉区与杨先生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造成李先生的网约车后杠、右后尾灯等部位受损,其提交的维修公司的证明显示,网约车维修时间为12天,但未载明具体经办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芙蓉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李先生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先生租赁网约车用于营运,其主张车辆营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维修时间为12天,法院综合考虑该车辆的受损程度、一般维修所耗时长,酌情认定按5天计算为宜。综合考虑李先生提交的营运流水、当地从事同种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及所耗成本,法院酌情认定李先生的停运损失为370元/天。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向李先生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18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网约车等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一般参考车辆实际的维修时间以及车辆的营运收入,但营运司机需拥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并且需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提醒,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等营运活动时要依法取得营运资质,注意安全规范驾驶。若发生事故,要及时将车辆送修,妥善留存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明个人收入的材料,以及车辆维修入厂、出厂凭证等停运证明,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但切记要在客观合理的范围内主张停运损失,避免因虚高诉求导致举证困难,承担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网约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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