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拳馆训练被绊倒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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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陈先生在长沙某泰拳馆进行泰拳培训,与教练进行实战训练时被绊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陈先生将泰拳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万余元,芙蓉区法院判决泰拳馆股东对陈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记者15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加泰拳训练受伤需自担主责

2023年4月,陈先生与某泰拳馆签订《会员协议》进行训练。同年7月2日,陈先生在馆内与泰拳教练进行实战训练时被绊倒受伤,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左膝外侧韧带损伤,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后双方调解未成酿成纠纷。陈先生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泰拳馆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先生到泰拳馆进行实战训练,泰拳馆对其身体状况及水平并不完全清楚,而凭教练经验做出判断,缺乏充分的注意和关注,故泰拳馆对于陈先生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此类有一定危险性的搏击活动,其对自身自甘风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陈先生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判断,如意识到有对其不妥的地方,此时完全有权选择停止继续参与活动,但其仍然参加,甘于接受可能增加的受伤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根据文体活动风险自负的原则,应当承担自身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结合陈先生受伤的经过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泰拳馆对陈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泰拳馆在诉讼过程中因股东决议解散而被注销,其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害后果由陈先生自行负担。法院结合相关票据、鉴定意见和证据规则,认定陈先生所受损失为17万余元,遂判决泰拳馆股东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3万余元。

文体活动参与者要对自己安全负责

记者了解到,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是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文体活动参与者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方位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活动的风险做到合理预估,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文体活动组织者要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举行。

【作者:李广军】 【编辑:周意】
关键词:长沙市 中院 泰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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