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辣椒酱里有异物顾客索赔,法院判酌情支持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如今,点外卖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习惯,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的事件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不少。记者6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一快餐店因为提供的套餐赠品辣椒酱内有异物,被判向顾客赔偿400元。
赠送的辣椒酱内有异物,交涉未果顾客起诉
丁先生在长沙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同时也在美团APP上注册了店铺。2024年11月24日,周女士在该店以19.49元购买了一份“烧鸭加叉烧双拼”套餐,其中蔬菜和辣椒酱为赠品。周女士收到外卖后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辣椒酱里面有一只疑似虫子的异物,于是第一时间拍摄视频并联系了美团APP的客服,并将情况反馈给快餐店。
周女士在庭审中提交了与商家在美团APP上的聊天记录。沟通中周女士表示:“我点你们家已经点过很多次了,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则回复:“看到了,你确实点了44次,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经过交涉,周女士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对方称:“一个免费的辣椒酱,说赔偿1000,有点吓到了。”表示对周女士提出的要求不认可并让其走正常司法流程。后双方一直未就此事协商成功,于是周女士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
未食用餐品造成实际损害,法院判酌情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餐店称该餐品中的异物来源不明,但未能对异物的来源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亦不能证明其提供的食品已经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快餐店提供不符合卫生条件要求的餐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快餐店未对其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起周女士的就餐不适及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应当赔偿。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快餐店作为营利性的食品服务经营者不可能故意将异物放入餐品中,周女士也没有举证证明对方对于餐品中存在异物是明知的;同时,周女士收到餐品发现异物后即联系商家,并未食用餐品,餐品中虽有异物,但未给其健康造成实际损害,故其主张赔偿1000元金额过高。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对周女士的诉求支持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赠品属于食品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免费提供的辣椒酱,快餐店也需确保其符合卫生条件和安全标准,否则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周女士在发现异物后第一时间拍摄视频、保留聊天记录,为维权提供了关键证据,“这提醒消费者,遇到食品问题时,需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食品状态、保留购买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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