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是高层不是花园洋房!” 物业费标准起争议,法院这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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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因为拖欠6年多的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将罗女士告上法庭。罗女士则认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没达到收房条件,自己并未收房也未入住,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同时,她还认为物业费标准过高——因为自己的房屋是高层住宅,不是花园洋房。记者2日从浏阳市法院获悉,目前此案已经宣判,罗女士被判交纳拖欠的1.6万余元物业费。

  罗女士购买了浏阳市某小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0.40平方米。该小区于2018年4月交房,按照物业合同,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高层1.8元/平方米/月,花园洋房2.4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按花园洋房的标准向罗女士催交物业费。罗女士则认为,房屋未达到支付标准,物业未提供合格服务,同时收费标准不合理,因此一直未收房,也未入住。

  因多次向罗女士催交物业费无果,2024年物业公司向浏阳市法院起诉,要求罗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士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但不能据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罗女士也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虽然罗女士至今未入住,但其空置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且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服务的对象并非某个特定的业主,亦非针对单个业主的房屋,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因罗女士房屋还没有装修入住,根据双方约定,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80%收取。

  针对罗女士表示自己的房屋是高层建筑,不是花园洋房,应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的意见,法院认为,从花园洋房与高层的划分标准来看,主要是依据建筑高度、容积率、梯户比等方面进行判断。花园洋房通常为4-6层的低层或多层建筑,通常为一梯一户或一梯两户。一般首层赠送花园,顶层赠送露台。而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一般大于27米,通常为两梯四户或三梯八户。案涉房屋属于叠墅,从外观和户型图来分析,房屋所在建筑共4层,罗女士的房屋位于第三层和第四层,带前后露台、坡面、拱形窗,更接近于花园洋房的标准。因此,罗女士主张按高层标准计算物业费依据不充分。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110元(建筑面积110.40平方米×2.4元/平方米/月×76月×80%)。

  “业主若认为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未达到交付标准,应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维修赔偿等责任,而非以此拒缴物业费。因为二者分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可混为一谈。”律师表示,若业主认为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可留存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物业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果,可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或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直接拒缴物业费。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浏阳市法院 物业费,高层,花园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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