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7天就订婚,分手后男方索要彩礼,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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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胡庆)火速订婚后,又因闹矛盾分手,男方已经支付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9月2日,湖南高院披露一起相关案件,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令女方归还男方部分彩礼。

  2024年10月1日,曹某与龚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次日,龚某上门与曹某父母见面,并收下见面红包1.68万元。短短一周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曹某支付彩礼12.8万元、购置金器6.1万元、亲属礼金1.5万元以及订婚宴费用近2万元,而龚某也回赠了曹某价值1.3万元的金器。订婚后,两人前往深圳开始同居生活。其间,龚某因需回老家补牙,曹某又转账1万元。2025年6月,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由于龚某拒绝退还所收钱财,曹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龚某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龚某依法应当返还相关婚约财产。针对彩礼认定及返还金额,法院认为:1.68万元见面红包虽名为“见面礼”,但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礼节性赠与的范围,且双方从相识到订婚仅7天,具有明显的缔结婚约的目的,应纳入彩礼的范畴;12.8万元彩礼及6.1万元金器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典型彩礼范畴;至于曹某因龚某补牙为由向其转账的1万元,因为这笔转账发生在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因此,涉案彩礼共为20.5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因双方订婚后已同居生活,在当地生活区域形成了一定的身份影响,且龚某亦为曹某购置价值1.3万元的金器,故龚某返还的婚约财产应以部分返还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龚某返还曹某彩礼14.8万元。

【作者:黄能 胡庆】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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