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吃饭时摔伤,女子索赔21万余元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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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吃顿饭,引发一场21万余元的纠纷。起因是一女子穿着高跟鞋在餐馆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因协商未果告到法院索赔。9月29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女子被判承担85%责任,餐馆承担15%责任。

  王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不慎倒地受伤,随即被店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王女士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女士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致目前左膝关节功能丧失30%,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00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女士脚穿高跟鞋,经过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时摔倒受伤。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比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根据就餐当日的情况并结合法院采信证据,事发当天,往来行人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王女士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事发当天餐馆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相反,该案证人证实事发当天并未发现行走有任何不适,而且该餐馆在衔接处台阶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故法院认为王女士受伤主要是由自身的疏忽大意引发,应当负主要责任。

  某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王女士在某餐馆受伤系客观事实,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该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餐馆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王女士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517.85元,某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1503.15元。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主动履责、消费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也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黄能】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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