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场后,免收2年物业费承诺落空,业主告赢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承诺免收两年物业费用于抵扣业主自行维修的费用,然而物业公司中途撤场,拒绝继续履行承诺,业主无奈告到法院。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剩余维修费。
2023年4月,原告刘先生(化名)与某物业某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某分公司为其名下商铺和住宅两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因商铺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刘先生将问题反映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物业某分公司,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派人维修解决了墙面开裂问题,但漏水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某物业某分公司承诺赠送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两年物业费,后经协商调整为2024年3月至2026年2月。不只是商铺,住宅也存在卫生间漏水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派人维修解决问题,由某物业某分公司承诺赠送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两年物业费。
然而,2024年11月29日,某物业某分公司突然在小区张贴《撤场公示》,称因物业费收缴困难、收不抵支,决定于11月30日终止合同,并于12月1日正式撤场。撤场后,某物业某分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免收物业费的承诺,刘先生遂将某物业某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某分公司免收两年物业费的承诺系自愿代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原告自行维修解决了房屋质量问题,某物业某分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承诺,自2024年3月起免收物业费。但物业中途撤场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免收物业费获得剩余维修费用,被告的赔偿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据此,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赔偿撤场后剩余商铺物业费2752.2元及住宅物业费1422元的诉求。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物业某分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4174.2元(2752.2元+1422元);某物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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