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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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恋爱时浓情蜜意,一方为对方花钱,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甜蜜付出”往往会演变成经济纠纷 。近日,湖南法院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

  案例一:转账是“爱意赠与”还是借贷?

  刘某与余某年龄相仿,因玩游戏结缘后,通过微信逐步熟悉并发展出暧昧关系。2024年7月至今年4月期间,刘某先后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40余次,总金额达14000元。这些转账多为数百元的小额款项,用途涵盖余某网购衣物、手办以及游戏充值等日常消费。

  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刘某以“所有转账均为借款”为由,将余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4000元。面对诉求,余某则辩称:刘某的转账是为追求自己、表达爱意而进行的“一般性赠与”,并非借贷;仅认可聊天记录中明确体现“借贷意思”的1200元,同意返还该笔款项,其余金额因双方无借贷合意,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关键事实:除1200元转账外,其余款项均是刘某在余某未主动提出借款的情况下自愿转出,且转账时的留言多为“拿去吧”“慢慢花”“你看着买吧”等带有赠与倾向的表述。直至今年5月双方分手后,刘某才首次提出让余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主张所有转账均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相应债权凭证;从转账特征来看,连续多次小额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通常的交易形式;且转账期间双方存在恋人般的暧昧关系,此类小额支出更符合维系感情、表达心意的赠与性质。综上,法院仅支持余某向刘某返还明确具有借贷合意的1200 元,驳回了刘某要求返还其余款项的诉求。

  案例二:大额转账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无独有偶,汝城县人民法院近日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小明与小丽年初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恋爱关系结束。其间,小明向小丽转账了数笔金额大小不一的款项,其中还含有一笔小丽明确向小明提出的借款。小明认为恋爱期间,所转给小丽的款项均为小丽因为个人消费而向小明借的款项,小丽应予返还。小丽认为案涉款项均为小明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就财物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丽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情侣间用经济往来表达或维系感情是常见情形,小明支付给小丽的小额费用系一般馈赠,对于该部分款项,小丽无需返还。小明与小丽恋爱期间仅有一笔转账是小丽明确提出的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该笔款项小丽应予以返还。其他转账均无法体现为借款,但小明转给小丽的款项中另还有几笔较大金额的转账,该款项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小明与小丽的恋爱关系维持时间仅约三个月,双方恋爱时间不长,大金额的款项应当返还。综上,小丽应向小明返还部分款项。该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转账时尽量明确款项性质

  小明一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恋爱关系终止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是否予以返还,应结合赠与目的、恋爱时长、财物的属性、数额及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继续维持恋爱关系的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为附条件的赠与,具有一定的条件性和期待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双方的真实意图以及财物往来的具体情形。

  此外,法官还提醒公众,在恋爱期间涉及经济往来时应保持理性,尽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因感情破裂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较大金额的转账或贵重物品的赠与,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固定双方的真实意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作者:黄能】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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