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按六个等级进行分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具体激励和限制措施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5日讯 (全媒体记者 吴鑫矾)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更科学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长沙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此前未出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处罚结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基于信用分计分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二十五条。《办法》规定,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按AAA、AA、A、B、C、D六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风险、不良进行分类。市场主体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办法》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激励和限制措施。比如,对等级为AAA、AA、A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而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仅不能享受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还会被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相关治理专项行动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如果是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还将受到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等相关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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