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无保护,反家暴更进一步 | 山水洲城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这一规则直指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困境:当亲密关系中出现控制、威胁甚至暴力时,一句“没领证,没有法律效应,不算家庭成员,也就不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范畴” ,轻易地将受害者推向求助无门的境地。
一
规则破壁:从“一纸婚书”到“共同生活实质”。
最高检这次的新规,核心在于对“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做出了符合社会现实的拓展。
过去,“家庭”二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与一纸结婚证紧密绑定。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传统观念的转变,现在越来越多的伴侣选择在婚前同居。司法大数据显示我国婚前同居率已达38%,其中76%的情侣存在共同承担房租、照顾彼此等实质共同生活行为。

新规的认定标准,关注的是双方是否形成了“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 ,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
以最高检近日发布的马某某虐待案为例。2021年,马某某与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并计划结婚。同居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辱骂和无端指责,并两次因其极端行为导致苗某服药自杀未遂。2022年12月,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致其精神崩溃后服药自杀身亡。法院于2025年5月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在此案中,司法机关正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了结婚的意愿”的事实,认定其关系已具备了家庭生活的实质,从而将马某某的行为纳入虐待罪的评价范畴。
二
边界清晰:反家暴保护不等于赋予婚姻全部权利。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的话题引发网络热议,甚至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第一名。对此,不乏有很多误解,如有网友提出,要是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话,是不是也存在共同财产?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合法夫妻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司法机关认定规则的误读,一定程度上是刻意“抬杠”。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需要结合特定的场景和情形,并非将婚前同居关系合法化,而是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需要。
一般而言,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典》规范和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等之间的关系。如根据《民法典》,夫妻享有共同财产处置权、家事代理权、财产继承权、扶养照顾义务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最高检的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目的是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受害者人身权利,并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婚前同居关系并非受《民法典》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之间不享有共同财产处置权、家事代理权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义务。
要是将同居关系擅自合法化为《民法典》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社会也要乱了套,且无助于维护合法夫妻的正常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那么,最高检等司法机关所提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是否超越了《民法典》的规定?
显然不是,司法机关的前述提法,是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
三
精神之伤亦是家暴。
“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值得关注的是精神虐待。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牟某虐待案”被纳入案例之中。
2018年9月起,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并已见家长。自2019年1月,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经历,长期对其进行高频次、持续性辱骂与精神压迫,导致陈某两次割腕、服毒自残。2019年10月,陈某再次遭牟某辱骂后服药自杀,于2020年4月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已构成实质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长期的辱骂行为情节恶劣,与陈某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后,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持“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同时,家暴犯罪案件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平均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
除了最高检外,最高法院在谈及反家暴工作和发布典型案例时早就提及相关裁判观点和规则。这一认定规则消除了反家暴的“空白地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全面,也契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
如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即,即便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但只要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就应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和约束。
简而言之,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绝非将同居关系合法化为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其仅适配于《反家庭暴力法》和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同居期间的弱者在遭遇家暴时,既可以选择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也可以随时选择抽身而退,不必受到《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约束。

那么,你支持以“共同生活事实”作为反家暴保护的前提吗?你认为这一认定还能在哪些场景中延伸其保护作用?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处于类似关系中,你会建议TA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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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法官)
编辑/刘丹 校读/肖应林
初审/胡兆红 终审/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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