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收房拒缴物业费,律师提醒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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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因为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自2019年10月接到收房通知后,市民刘先生一直未收房,也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因刘先生尚未收房入住,对其欠缴的物业费酌情减免10%,刘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记者9日从长沙市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提醒,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交付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是拒缴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先生购买了位于开福区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产权面积为105.76平方米。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2.00元/平方米/月。双方确认,刘先生于2019年10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未收房未入住。同时,该小区内建筑存在渗水、损坏未得到维修的情形。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先生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以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12248元)。

刘先生表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他一直未收房,也无需缴纳物业费,“另外,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时存在瑕疵。”

关于刘先生主张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一直未收房无需缴纳物业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提交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交付的充分证据,且案涉房屋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刘先生若认为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整改,现并无证据显示刘先生曾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缴纳物业费。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庭审中刘先生及其他小区业主提交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以此长期拒交物业费。本案刘先生尚未收房入住,故法院对其欠缴的物业费酌情减免10%,刘先生应支付物业公司欠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物业费11016元(2元/月/㎡×105.52㎡×58月×90%)。

  “作为业主,要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交房义务主体是开发商,而非物业公司。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交付,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拒交物业费。”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提醒,即使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也不能长期拒交物业费。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如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向相关部门反映等,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长沙市中院 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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