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70余万元不还,却借他人名义买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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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刘二伦)欠债还钱是商业交往的底线,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在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当事人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法院供图

  2018年,马某与浏阳市澄潭江镇某烟花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拖欠货款270余万元。在追讨货款未果后,该烟花公司将马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马某仍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马某始终以“暂无还款能力”为由推诿拖延,且未申报任何财产信息。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马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确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并未放弃。2024年初,通过走访马某户籍地社区、调取其社交活动轨迹等方式,执行法官发现关键线索:马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以其侄子名义购置了一辆价值18万元的家用轿车,该车实际由马某本人使用,保险缴纳、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其支付。经查,马某同期还聘请好友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公司,每年营收在40万元以上,完全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却刻意逃避执行义务。

  2024年11月,马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被浏阳警方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借他人名义购车、注册公司以对抗执行的犯罪事实。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车的方式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马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认定‘有能力执行’并非指被执行人有全部履行能力,只要有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行为,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除了借名购车,借用他人银行卡转移收入、转让房产未清偿债务、隐瞒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均属于常见的拒执犯罪表现形式。

【作者:黄能 刘二伦】 【编辑:谭伟】
关键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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