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吗?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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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思尘 邹晴)当前,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当消费者在付款后因计划有变要求退款,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为由拒绝。事实上,这种理由在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脚!1月30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

2025年8月17日,消费者晁某支付5399元购买了一份舞蹈培训年卡。双方签订了《舞蹈培训课程服务协议》,晁某在协议备注栏书写“本人同意不退不转”,该协议亦约定“如获批准退款,某服务部将收取本次交易实收金额的50%作为运营费用”。付款后,晁某从未前往培训机构上课。

8月24日,即付款后的第七天,晁某因个人计划发生变化,便通过微信联系某服务部要求退还舞蹈培训年卡全款。某服务部则以协议中已有“不退不转”的明确约定、且曾口头告知为由拒绝,后仅同意退还50%的费用,并称按合同约定有权收取另50%作为运营费。”双方协商未果,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务部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晁某在付款后第七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情形,且其在付款后并未实际开卡消费,亦未获得相同服务。因此,晁某有权要求返还全部预付本金5399元。关于某服务部主张晁某曾承诺“不退不转”以及可按约定收取50%的运营费,因其约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只有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才按约定处理”的规则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某服务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晁某全额退还服务费5399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服务部已全额退款。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量需而行。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经营者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以便及时维权。对经营者而言,应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在开展预付式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七日无理由退款”权。

【作者:黄能 李思尘 邹晴】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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