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管发布3起损毁燃气管道案件,4名涉案人员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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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蒋志斌

  3月23日,长沙县黄花镇,旋钻机重重下钻,地下中压燃气管道应声而裂。前一日,天心区劳动西路一工地,废弃自来水管被拖拽时撬动燃气管道电熔套部位,导致松脱漏气。时间再往前拨至2025年11月4日,开福区双拥街与双拥路交会处,机械臂挥下,燃气管道轰然断裂,刺鼻气体喷涌而出。

  3起事故,虽无人员伤亡,却让数千户居民陷入停气恐慌,多家商户被迫歇业。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长沙近期发生的3起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管道案件,涉案施工人员全部被行政拘留,相关企业和个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重拳查处3起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2025年11月4日,开福区伍家岭街道,户外施工导致中压燃气管破损。调查认定,事故原因直指“燃气管线基础资料有误、保护方案缺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方违规安排纯机械作业,未安排人工探查辅助,最终导致5780户居民、70家商户停气1小时42分钟。建设方被处罚金4万元,施工方被处罚金9万元。2026年3月27日,涉案挖机手被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

  2026年3月22日,天心区金盆岭街道,某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晓管线位置且未通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临时动用挖机进行路面平整施工,拖拽废旧自来水管线时撬到上方的中压PE110燃气管道,导致电熔套部位松脱漏气,72户居民停气近两小时。涉案人员被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

  2026年3月23日,长沙县黄花镇,业主为加固自建房,临时联系旋钻机操作员,在未通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下钻位置两端2米范围内均有燃气地标,旋钻机操作员却熟视无睹。事故造成7个工商户、3个居民小区共计3000户停气2小时15分钟。目前,涉事业主及旋钻机操作员已被依法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

  “以上事件的发生均为第三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致。”市燃气热力事务中心管道部副部长袁伟林介绍,损毁燃气管道事件发生后,城管部门、街道、燃气企业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启动预案,抓紧抢修施工,第一时间恢复供应,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根管道连万家,安全责任不容疏忽

  地下燃气管道,连接着千家万户。一根管道的损坏,可能导致数万居民停气、商业停摆、交通瘫痪;一次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足以摧毁建筑、夺走生命、撕裂无数家庭幸福。这条管道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容不得半点侥幸,来不得一丝马虎。

  分析3起事故的原因,共同点惊人相似:均在未通知燃气公司、未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擅自施工。

  在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后果触目惊心。据国家应急管理部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官方通报,2025年全国共发生燃气安全事故327起,造成156人死亡、4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8.9亿元。其中,因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的燃气泄漏事故占比达19.3%。

  “施工前我明明看到了地上的燃气标志,但业主说只要不在正下方施工就没事,我也就没多想。”3月29日,在长沙县拘留所,被依法行政拘留的黄某(化名)回忆起事发经过,语气中满是懊悔。他坦言,自己长期从事个体施工,缺乏燃气管道周边作业的专业知识,对相关法规更是一知半解。“当时只觉得是帮业主加固房子,钻个孔而已,哪会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直到燃气泄漏、现场封锁、自己被带进拘留所,他才真正意识到,那一钻头下去,险些闯下大祸。“万一当时有明火,发生爆炸,后果真的不敢想。”回想起那一幕,黄某仍心有余悸。

  “损毁燃气管道,既危害公共安全,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黄某说,这几天的拘留让他深刻反思:如果当初打个电话核实一下,或许一切都不会发生。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给同行提个醒:“只要看到施工点附近有燃气、光缆这些标志,一定要先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安全了再施工。千万不能图省事、凭经验,更别抱侥幸心理。”

  “但凡在工地上多看一眼、多问一句、多等一刻,可能就避免了一场事故。”长沙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长沙正在制定出台《长沙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十条措施》,严惩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行为,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燃气安全不是儿戏,谁碰了这条‘高压线’,谁就要付出代价。“他们总以为‘下不为例’,可事故从不彩排,一次疏忽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万一。”

  燃气管道埋在地下,但安全责任必须顶在头上。每一个建设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每一个机械操作手,都应当牢记:手一松、心一懈,代价可能就是一条街的安危、几百上千户家庭的生活,甚至是不可挽回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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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蒋志斌】 【编辑:肖彪】
关键词:燃气 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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