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审判造成错案,法官或被免职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意见规定,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追究当事法官的责任。

  意见共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

  追责情形

  7种违法审判追责,8种情形不追责

  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包括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等。

  意见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意见也予以明确。因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等八种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划分

  合议庭案件致错,成员共同承担

  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追责方式

  给予停职、免职、辞退或纪律处分等

  意见明确规定,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作者:新华社】 【编辑:饶丽】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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