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变化解读:改革了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三大变化

  变化1: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做了很重要的改革,院长、庭长对没有直接审理的案件不再进行签字。

  “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自己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判长签发。”贺小荣说。意见规定,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变化2: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因此,《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  

  变化3:建立专业法官会议

   针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 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 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作者:新华社】 【编辑:饶丽】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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