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挂名“法人”与公司前股东对簿公堂!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文天骄)有亲戚朋友找你帮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暂时“挂名”,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额外带来麻烦,甚至还承诺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给别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想到惹上了麻烦。

  公司多次涉诉,残障人士挂名“法人”

  孙一、刘华是美丽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2600万(未实缴)。美丽公司因经营不善,多次与他人因经济纠纷而引起诉讼。

  两人随即动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不合法手段来逃避债务,便找到了无工作收入且身患眼疾的残疾人叶强,让他来担任美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口头承诺公司仍由他们二人实际经营,叶强只是暂时帮忙顶替,并将支付其一定的报酬。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孙一、刘华将所持有的美丽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叶强,其两人原先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叶强享有与承担。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孙一、刘华每月向叶强支付2000元报酬。

  11月21日,美丽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叶强。(但叶强实际未向孙一和刘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双方恶意串通,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变更登记后,孙一、刘华未按约定将每月的报酬支付给叶强,于是叶强一纸诉状将孙一、刘华诉至法院。

  叶强声称被告孙一、刘华为了逃避其应承担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责任,利用自己的无知,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己,系恶意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份《股权转让协议》。

  而被告孙一、刘华辩称叶强是自愿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是原告在经营不善后反悔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签订主体来看,孙一明知叶强系身患视力残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村困难人员,并不具备履约能力,在未与其直接磋商的情况下和其订立合同,有悖于正常的经济交易风险防患意识;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孙一、刘华在叶强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就迅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从合同履行后果来看,由于叶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孙一、刘华将股份转让给叶强后造成了美丽公司债权人债务难以实现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双方恶意串通,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叶强受让美丽公司全部股份,从而达到对抗公司债权人的非法目的,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生活中,出于不了解、侥幸心理等原因,一些人挂名担任了原本与自己没什么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问题后,却承担了本可以不需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如果公司存在欠债、违法等问题,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责任,且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贷款等等。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面对他人发出的挂名邀请,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认真评估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三思而后行。(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刘树源】 【编辑:大刘军】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