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文防范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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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1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通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8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7.5%,是全省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2018年以来,全省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75件,涉及标的达3.93亿元,其中超五成案件都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虚假民间借贷纠纷,不仅严重侵害案件当事人和相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会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瘴痼疾”之一。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湖南高院高度重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工作,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发生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基本事实的审查。通过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开展案件集中评查,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从源头治理虚假诉讼,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甄别、审查、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确保虚假诉讼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实施细则》明确,在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的仲裁、诉讼等情形下,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针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但尚未查实,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予以准许。经审理后查明确系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不予准许,同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将虚假诉讼列为“顽瘴痼疾”的专项整治内容,继续开展虚假诉讼案件全面排查和整改工作,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对于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将严肃追查。此外,湖南高院在以房抵债、建筑工程、金融借款纠纷领域探索制定关于虚假诉讼防治的专门裁判指引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防范体系,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顽瘴痼疾”。

【作者:刘树源】 【编辑:肖彪】
关键词:法院 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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